《政府資源公告》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貸款證明文件
一、 為協助新創事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強化經營體質,提升競爭能力,特針對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未滿3年且經本部獎(補)助、輔導(不含諮詢)之新創中小企業為對象,訂定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中小企業新創事業貸款要點』(附件1),提供新創事業資金取得管道。
二、 依上開貸款要點第五點規定,申貸企業需檢附經本部獎(補)助、輔導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於96年至99年期間,執行本處補(捐)或輔導業務,所協助之業者如有貸款需求時,請惠予配合其具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推動各項業務。
三、 新創事業申辦本項貸款能主動提供所需證明文件者,無需再另外出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