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助計畫申請
一、 依據
本處為鼓勵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運用研發服務資源投入創新研發,並有效建立創新研發之整體性規劃,確實提升我國中小企業創新技術研發能力,擴大產學研合作效益,特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捐)助作業要點」推動本計畫,並依前述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之整合型產學合作推動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辦理相關事宜。
二、 申請資格
本年度為示範性計畫,將以曾接受本處補(捐)助之育成中心(附件一)的畢業企業為對象,知識服務機構僅限「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績效激勵計畫」及「獎助大專校院發展區域產學連結績效計畫」之31所學校 (附件二),欲申請補(捐)助之企業除主動與知識服務機構接洽,亦可透過本處「北中南東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服務中心」媒合轉介知識服務機構洽談合作事宜。
(一) 補(捐)助對象:
1. 符合我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即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應具備以下資格: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2) 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2. 曾接受本處補(捐)助之育成中心的畢業企業。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申請企業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申請企業曾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獲得政府其他計畫補(捐)助情事。
三、 申請應備資料
(一) 企業申請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檢附資料屬影本者,請於確認無誤後,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1. 申請企業自我檢查表(附件三)。
2. 各申請企業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執照(公司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工廠登記證等影本。
3.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以最近1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及『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等影本。
4. 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之畢業證明影本。
5. 計畫書一式(含電子檔,附件四)。
(二) 上述資料請依照附件格式填寫完成後,裝訂成冊一式5份於申請時繳交。
四、 申請資料補件
(一) 計畫辦公室完成資格審查後,若有需補件事項,企業應於計畫辦公室通知補件期限內補正相關之書面文件,逾期未完成補件者,視同自動放棄。
(二) 申請計畫所提送之所有資料,均不予退還。
五、 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 收件時間:自99年4月2日起至4月15日下午5時前送(寄)達計畫辦公室,逾期逾時概不受理,以計畫辦公室收執時間為準。
(二) 收件地址:整合型產學合作推動計畫辦公室
10646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1 號6 樓之2
6F-2, No.91, Sec. 2, Roosevelt Rd., Taipei, Taiwan 10646, R.O.C.
(三) 服務窗口:鍾小姐 電話:(02)8369-5925
姜先生 電話:(02)8369-5931
傳真:(02)8369-5935
(四) 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利用上列服務窗口之電子信箱聯絡。
六、 補(捐)助款編列原則
(一) 本計畫於99年度發放之創新服務憑證,每張額度為新台幣30萬元整。
(二) 每一申請案之補(捐)助款經費標準及用途如下:
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補(捐)助款及申請企業之自籌款二項,政府補(捐)助款僅限於支付知識服務機構之知識服務費用;申請企業之自籌款應達計畫總經費50%以上,故計畫規模不得低於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