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捐)助自即日起至4月11日止受理申請

為鼓勵中小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運用研發服務資源投入創新研發,並有效建立創新研發之整體性規劃,確實提升我國中小企業創新技術研發能力,擴大產學研合作效益,特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助作業要點」推動本計畫,並依前述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之整合型產學合作推動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辦理相關事宜。

 申請資格

本年度為示範性計畫,將以曾接受本處補()助育成中心(附件一)進駐或畢業企業為對象,並以曾執行「產學合作績效激勵及聯合審查作業」、「獎助大專校院發展區域產學連結計畫」及曾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補()助公民營機構設置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補()助之學校作為知識服務機構 (附件二),欲申請補()助之企業除主動與知識服務機構接洽,亦可透過本處「北中南東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輔導中心」媒合轉介知識服務機構洽談合作事宜。
(
)()助對象:
1.
符合我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即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應具備以下資格: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2)
非銀行拒絕往來戶。
2.
曾接受本處補()助育成中心之進駐或畢業企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2.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申請企業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申請企業曾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獲得政府其他計畫補()助情事。

三、 申請應備資料
(
) 企業申請計畫請備妥以下資料:(檢附資料屬影本者,請於確認無誤後,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1.
申請企業自我檢查表(附件三)1 份。
2.
各申請企業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公司執照(公司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工廠登記證等影本1 份。
3.
最近一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以最近1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及『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廠商信用證明』(非銀行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等影本各1 份。
4.
企業進駐創新育成中心之進駐合約或畢業證明影本1 份。
5.
計畫書乙式5 份裝訂成冊(另附電子檔光碟1 份,附件四)
(
) 上述資料請依照附件格式填寫完成依序排列後,於申請時繳交。
(
)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資料格式請至產學合作平台網(http://www.aic.org.tw)

()助款編列
(
) (100)年度所發放之創新服務憑證補()助款,每張額度為新台幣30 萬元整。
(
) 每一申請案之創新服務憑證補()助款經費標準及用途如下:1. 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申請企業之自籌款二項,政府補()助款僅限於支付知識服務機構之知識服務費用;申請企業之自籌款應達計畫總經費50%以上,故計畫規模不得低於60萬元。
(1)
政府補()助款(知識服務費用)支付科目範圍僅限於經常門,並以業務費
(
不含國外旅費)為限,且均列入查核範圍。
(2)
企業自籌款支付科目範圍應以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人事費、業務費、管理費。

 本計畫係以學校為服務單位,進駐或畢業企業為申請對象

若申請企業可洽學校各育成中心

以上詳細內容資訊,請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