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申請須知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1條規定,促進我國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訂定「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增僱員工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依據本辦法以補助方式推動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及增僱員工,特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資格與補助條件
一、中小企業申請創新增僱員工補助,應提出創新計畫申請表(附表一),敍明創新之內容及增僱員工執行創新計畫之工作項目,並符合下列資格:
*    申請企業資格: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說明:
1.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2.依據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分公司如有創新增僱員工計畫,應由總公司提出申請,其營業額、資本額及員工人數應合併計算,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申請時總公司應提出包含所有分公司之營業額及員工人數等資料)。
(二)申請企業提供之工作機會應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應符合勞動相關法規之規範。
(三)非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視聽歌唱、理容、三溫暖之行業。
說明:舞廳、舞場、酒家等特定目的事業,對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善良風俗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地方政府亦納入加強管理的範圍,爰將該等行業予以排除。
(四)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中小企業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以正值為原則。
(五)於申請補助前6個月內無非法解僱員工情事。
說明:本項係指申請企業於申請日前6個月非法解僱員工經主管機關認定。
(六)最近1年內無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其情節重大者。
說明:配合立法院附帶決議,中小企業有上開情節者,不得申請產業創新條例相關優惠措施。
*    增僱員工資格
增僱員工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失業達3個月以上(45歲(含)以上者不受此限),且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 大專畢業以上學歷。
(二) 領有國內外機關(構)核發之專業證照或認證考試及格證書。
(三) 具特殊專業能力。
說明:
1.曾參加國內外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獲前5名獎項之證明文件。
2.特殊專業能力曾獲國內外政府表揚之證明文件。
3.其他經由審查委員認可且與創新活動直接相關之特殊專業能力相關證明文件。
註:提出外文證明文件者,請檢附中譯本。 

 

(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說明:本項增僱員工失業期間,係指:
1.於本計畫申請日前3個月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
2.應屆畢業者請提供畢業證明,其就學期間不列入失業期間計算。
3.軍公教退休(伍)者,退休(伍)3個月無工作者,其從軍或公教任職期間不列入失業期間計算,軍人退役者請提供退伍令,公教退休者請提供退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4.於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且無工作事實者,訓練期間得計列為
 
失業期間。
5.依勞工保險條例第9-1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者,應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並提供無從事工作之證明或承諾書。
 
二、增僱員工有下列情形:
(一) 增僱員工與該企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間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之關係。
說明:本項血親之親等計算,直系血親係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故包含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屬一等親;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孫、外孫屬二等親;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伯、叔父、舅父、姨母、侄、甥、曾孫、外曾孫屬三等親。
(二) 增僱員工為企業既有委任、承攬、派遣或短期契約員工。
(三) 中小企業有同一增僱員工於同一期間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 增僱員工因企業組織改造、事業集團或關係企業間或為同一代表人之事業單位之員工僱用轉換者。
說明:
1.因企業分割、合併、成立新公司或新據點等因素,將既有員工轉換至另一企業時,非屬本計畫所稱之增僱員工。
2.事業集團:係指相互持有股權之企業、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血親及其配偶為企業負責人之企業。
3.關係企業: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係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企業
(1) 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及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2) 相互投資之公司: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
(五) 增僱員工為該中小企業離職未滿3個月之員工。
(六) 中小企業與增僱員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七) 增僱員工每月經常性薪資低於27,880元。
 說明:增僱員工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加計依本辦法申請之新臺幣一萬元,始得對其發給補助金;其餘不足月部分,按當月在職日數比例,計算補助金額,若補助期間內任一個月,薪資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27,880元則不予補助。
 補助申請須知說明請詳參附